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 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本告知书已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被监视居住人,一份交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