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河法院对运河检察院提请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作出决定,认为曹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对曹某进行强制医疗。
【简要案情】
2019年底,曹某随身携带折叠匕首到沧州市运河区南环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处警过程中,曹某掏出匕首捅刺来派出所办事的群众赵某某和孙某某,导致赵某某三处轻伤,孙某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案发时存在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经过】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曹某病情严重,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曹某早年离异没有孩子,年迈的父母都在外地,其家庭无能力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治疗。根据法律规定,遂向运河法院提出了对曹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审查查明】
被申请人曹某在公共场所持刀捅刺素不相识的群众,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曹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对被申请人曹某强制医疗。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本案的二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额的医疗费用,而曹某没有任何赔偿能力,使得原本拮据的被害人生活更是雪上加霜。第一检察部发现这一情况迅速与第五检察部联系,第五检察部接到线索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主动联系被害人向其宣讲国家司法救助政策,举行公开听证会,为二被害人争取到了国家救助金。
【庭审现场】
案件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宣读强制医疗申请书,出示证据,围绕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阐述对曹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必要性意见。经过审理,运河法院支持运河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决定对曹某进行强制医疗。
在强制医疗案件中涉案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必须依法监管、积极救治。运河检察院公诉与控申部门相互配合,“刑事审查”与“司法救助”齐发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降低涉案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运用司法救助解决被害人的生活困难。这是运河检察院积极开展“两转两促三思考”思想大讨论实干大行动的重要体现,发挥检察智慧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